自2013年至2019年10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约85万户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信息,其中62万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23万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
近年来,继“十三五”提出的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多项支持、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法规,乡村振兴已然成为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乡村振兴要求在保证绿色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自然经济特征的同时,乡村农业必须实现数量向质量的增长转换,提高农民的收入,因此,将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机结合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更是特别强调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支持家庭农场多种粮、种好粮,推动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发展。
1、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为家庭成员,通常雇工人数少于家庭成员数量,在投入、生产、作业乃至销售、核算、分配等环节均有家庭成员参与,切实体现产权清晰、目标一致、监督成本低等原则或优势,相应地,以乡村家庭为决策主体的管理运营方式仍稍显落后。
2、以商品化的农业为主。家庭农场主要以生产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农业活动,有别于传统的兼业农户,故该模式对团队的销售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家庭农场产品缺乏自主品牌,缺少销售手段。以“农夫山泉”“漓泉啤酒”等加工食品为例,该类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效益高,消费者可快速通过品牌辨认出相应的生产商、产地等基本要素,从而在认知中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然而现今以农场独立个体为单位的农产品品牌相对罕见,多数产品均以产地名为品牌称号,消费者难以对具体农场的农产品加以区分,产品辨识度低不利于营销活动的开展。此外我国目前的农产品销售仍需销售商经手,农场仅能被动接受销售商设定的销售模式、销售价格,在营销活动中整体处于不利地位。
2、农场劳动力稀缺且管理方式落后。家庭农场基本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乡村大量的劳动力外流导致当地缺乏青壮年劳动力,且多数农场观念仍停留在自给自足即可的小农经济时期,在经营管理方面仍表现较为随意散漫,上述问题导致农场产能不足、整体运营状况不佳。
1、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创新销售方式。农产品在保证高质量产出的同时,仍需重点打造专有品牌,保障产品法律权益,充分发挥品牌效益。此外自主品牌的创立将强化家庭农场与直接需求端的联系,通过品牌直销进入需求端,有效节省了中间销售商的成本,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且需求端的反馈得以即时传达,便于农场快速响应,降低了信息反馈的复杂度,有利于营销活动的开展。具体的营销活动可通过市场调研来探究,必要时可通过购买市场调研服务进行市场信息采集,从而制定专业化的营销策略,充分利用市场变化谋求农场利益。
2、当地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关键引导作用。以家庭农场务工为主要宣传主题,定义农民的职业化,宣扬家庭农场模式的良好经济效益,提高社会对家庭农场里“职业农民”的地位认可度,从而鼓励更多有志者投身农业,给农业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农民身份的职业化和相关领域人员的加入将有效推进农场的运营方式及管理观念的良性转变。